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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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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中華市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部 的网站
财出口关税[2011]45号
各地、基层民主区、直辖、工作方案单列市财政预算厅(局)、实业和产品信息化系统掌管部门、地区税务机关局,西藏生产销售建没团队财务工作局,商检总署广州市分署、各各直属商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一代核电建设机柜、一千万吨炼油厂机 及当然气排水管道运输管理机 、魔幻集装箱船紫装、成套装备棉纺机 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一代核电站超临界锅炉(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一定吨炼油厂机械及当然气排水管道车辆运输机械、超大国际船舶裝备、成套配电柜棉纺机械(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有关规定执行。从事三四代核电站空气能热泵的生产制造企业或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转行一千万吨过油炼制机 及纯天燃汽水管配送机 、超大型海船裝备、成套电气棉纺机 的手工制造公司在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认定依据通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对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资格进行认定,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认定依据通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五、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根据财关税[2009]55号文有关规定,在免税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免税手续。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六、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2对财关税[2010]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了调整。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2和财关税[2010]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财关税[2010]17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废止,本通知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继续有效。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在年六月五日